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54號
PCDV,103,消債更,154,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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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薛淑勉(原名薛淑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機車及汽車之行照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
   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
   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自95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
   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
   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95年10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交
   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
   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
   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
   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養
   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五、請提出聲請人聲請95年迄今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
  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
  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
  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
  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
  願性失業等)。
八、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
  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
  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10,000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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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