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7號
PCDV,103,國,7,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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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7號
上 訴 人 齊中興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國字第7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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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