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僑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 權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業 經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立民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24號裁定命相對 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而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 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3年5月6日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提 起排除侵害等訴訟,並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603號受理在 案,此有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就同一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