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林睿祥 林彥廷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雅怡 林永順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林睿祥、林彥廷之法定代理人林永順,與聲請狀上 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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