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072號
PCDV,103,司票,3072,2014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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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72號
抗 告 人 蕭世昕
即相對人       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圍文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司票字
第307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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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