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72號
抗 告 人 蕭世昕
即相對人 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圍文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司票字
第307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