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連瑛、黃弘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相對人黃連瑛已於103 年5 月23日死亡,聲請 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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