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222號
PCDV,103,司促,28222,2014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2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郭賢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一十
  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賢良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七日止,自
  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
  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86,275元整,及自一百零三年三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六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