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金曉慧即孫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金曉慧即孫曉慧於90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
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2年05月底積欠聲請人67,985元整未為清
償( 含年費700 元整、消費款40,588元整、預借現金19,300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17 元整及違約金2,18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9,888元整自092 年07月0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
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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