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36號
PCDV,103,司促,28136,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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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6號
債 權 人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務 人 官宗賢即官光民
債 務 人 何亭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捌佰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二.七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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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