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839號
PCDV,103,司促,27839,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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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美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美黛於民國94年9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371元及費用52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洪美黛於民國
  94年9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96年2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753元及費用2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
  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783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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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美黛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4498│0000000000│02月 09日  │      │       │
│  │元  │507    │起     │      │       │
├──┼───┼─────┼──────┼──────┼───────┤
│ 002│新臺幣│洪美黛 54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1756 │0000000000│02月 09日  │      │       │
│  │元  │10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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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