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53號
PCDV,103,司促,27753,2014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
  月按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