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534號
PCDV,103,司促,27534,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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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曹毅
債 務 人 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捌
  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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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