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41號
PCDV,103,司促,2744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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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高世忠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7月21
     日止累計79,666元正未給付,其中34,598元為本金;
     44,98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世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598 │     │7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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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