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381號
PCDV,103,司促,2738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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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玖元,及暨其中本
  金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益發於民國92年09月0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99,009元
  整,暨自民國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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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