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林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林富於092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408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37,52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87 元整及違
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5
21元整自103 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
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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