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330號
PCDV,103,司促,27330,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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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林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林富於092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408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37,52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87 元整及違
  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5
  21元整自103 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
  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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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