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3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惠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 於新北市瑞芳區,不屬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