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3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唐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唐惠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27,963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33,141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473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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