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711號
PCDV,103,司促,26711,201407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佘宣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司仁傑顏飛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司仁傑、顏 飛漢住所分別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高雄市林園區,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