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71號
PCDV,103,司促,26471,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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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簡愷佑
債 務 人 簡進發
債 務 人 林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零貳元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愷佑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簡進發及林
  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 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88,902 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2 筆,合計42,957元,(2) 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1 筆,合計45,945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減0.1%( 指標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
  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一次,由教育部
  公告之,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簡愷佑自101.07.26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88,902元及自利息起算
  日(102年07月26日) 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02月26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953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簡進發林貴美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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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