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簡愷佑
債 務 人 簡進發
債 務 人 林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零貳元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愷佑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簡進發及林
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 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88,902 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2 筆,合計42,957元,(2) 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1 筆,合計45,945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減0.1%( 指標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
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一次,由教育部
公告之,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簡愷佑自101.07.26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88,902元及自利息起算
日(102年07月26日) 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02月26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953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簡進發及林貴美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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