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70號
PCDV,103,司促,26470,201407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張祐誠
債 務 人 賴嬿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叁拾叁元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祐誠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賴嬿茹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 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 筆,合計206,726 元。自申請貸
  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張祐誠自99.02.23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30,733 元及自利息起算
  日(102年07月23日) 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02月26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429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賴嬿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