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洪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
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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