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51號
PCDV,103,司促,26451,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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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洪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
  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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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