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132號
PCDV,103,司促,26132,201407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林楊千慧即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
  幣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楊千慧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7,904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4,625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