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3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賴順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順寶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6,804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0,15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016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