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文誠即王宗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宗保於民國81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2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3年6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972元及費用897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王宗保於民國
81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2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83年6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69 元及費用1137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600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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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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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宗保 456│自民國 08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4598 │0000000000│06月 09日 │ │ │
│ │元 │8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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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宗保 543│自民國 08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7204│0000000000│06月 09日 │ │ │
│ │元 │2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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