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916號
PCDV,103,司促,25916,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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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慶
債 務 人 馬旭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陸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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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