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仁賢
債 務 人 林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