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10號
PCDV,103,司促,25810,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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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仁賢
債 務 人 林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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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