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763號
PCDV,103,司促,25763,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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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李銘文即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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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