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747號
PCDV,103,司促,25747,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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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楊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玖佰陸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肆萬叁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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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