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29號
CYDV,106,司促,7529,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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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29號
債 權 人 陳佳穗
債 權 人 蔡佩紋
債 權 人 許若荷
債 權 人 黃欣怡
債 權 人 陳玄厚
債 權 人 陳翠蓮
兼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黃家旺
債 務 人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穗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柒拾玖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捌拾柒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佩紋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
  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零玖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若荷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拾玖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家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欣怡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拾伍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玄厚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參拾壹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翠蓮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捌拾壹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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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