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1號
債 權 人 廖文誠
債 務 人 凰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裔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其中
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
中壹拾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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