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534號
PCDV,103,司促,25534,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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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債 務 人 鍾介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鍾介三於民國87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6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
  174 元及費用7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介三 364│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09796│0000000000│06月 11日  │      │       │
│  │元  │8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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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