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債 務 人 鍾介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鍾介三於民國87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6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
174 元及費用7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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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介三 364│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09796│0000000000│06月 11日 │ │ │
│ │元 │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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