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359號
PCDV,103,司促,25359,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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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5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許鏸文即許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零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鏸文即許莉翎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與債權人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0,644元整。(二)
  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81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90,64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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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