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339號
PCDV,103,司促,25339,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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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林保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零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保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70,832元整。( 二) 利息
  計算:新臺幣6,834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1,734 元
  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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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