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肆萬
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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