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271號
PCDV,103,司促,25271,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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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肆萬
  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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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