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黃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零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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