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083號
PCDV,103,司促,25083,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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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又垠即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又垠即陳文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77,68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42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0
  4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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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