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又垠即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又垠即陳文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77,68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42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0
4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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