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政甫
債 務 人 林欣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陸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貳萬
玖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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