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景瑋
一、債務人張景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景瑋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
臺幣10萬0,827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張景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9,22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473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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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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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景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9221 │ │1月03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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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景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221 │ │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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