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37號
PCDV,103,司促,2473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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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景瑋
一、債務人張景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景瑋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
      臺幣10萬0,827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張景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9,22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473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景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99221 │     │1月03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景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221 │     │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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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