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謝毓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及其中玖仟捌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肆萬
玖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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