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318號
PCDV,103,司促,24318,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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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張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柒
  萬伍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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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