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56號
PCDV,103,司促,24156,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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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廣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善麟
債 務 人 吳祚邦
債 務 人 李正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
  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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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