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廣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善麟
債 務 人 吳祚邦
債 務 人 李正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
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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