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918號
PCDV,103,司促,23918,201407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瓊玲即王䕒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瓊玲即王䕒儀於民國( 下同)89 年2 月18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
   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
   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
   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8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39,13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