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75號
PCDV,103,司促,18475,201407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75號
債 權 人 李賢文
債 務 人 葉保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玖萬陸仟元
  ,及其中叁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