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被 上訴人 日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義
被 上訴人 揚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芮嘉航
被 上訴人 戴雄賜即戴雄賜建築師事務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66號損害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1萬4,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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