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3年度,2號
PCDM,103,金重訴,2,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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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曈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8324 號、102 年度偵字第20177 號、103 年度偵字第9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曈為證券分析師,於民國101 年間任 職於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投顧公 司)擔任分析師,以在電視媒體解盤分析股票為業。被告王 曈明知其言論對投資人之影響,且明知對於上櫃交易之有價 證券,其價格應由其交易市場供需法則自然形成,不得蓄意 以人為方式操控,且不得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 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詎為能招收不特定投資人成為會員獲取 會費收入,並以高價賣出其以友人劉國平名義在和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興證券公司)證券帳戶買進之奧斯 特公司股票,基於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上奧斯特公司股票之交 易價格之意圖,除自101 年12月27日起至102 年2 月26日之 間,持續在其「大華國際投顧王者至尊王曈分析師盤後分析 稿」中,陳述奧斯特公司投資元鴻能源科技,「太陽光電電 能售予台電Eps 貢獻新臺幣(下同)1.5 元」、「閃爍晶體 之市場用途多,目前供不應求,毛利率30% 」等流言,供不 特定投資人向大華投顧公司自由索取,並在如附表所示其主 持之每日下午4 時至4 時30分有線電視非凡財經台「王者至 尊」節目中,及指示不知情之助理鄧禾紜以散發手機簡訊予 會員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奧斯特公司獲利良好等等之 不實言論至全國各地,誘騙不特定投資人林永安林永森林永鴻羅曾金枝及大華投顧公司會員劉勝驥張秀汝、盧 松興等人因而追價或以其指示之高價買進該奧斯特公司股票 ,僅會員于鱺樺等79人即買賣14,212仟股,約占總成交量之 5.67% 。俟奧斯特公司股價上漲接近至102 年2 月4 日每股 45.15 元之最高點時,還不斷向會員喊進加碼,同時卻使用 友人劉國平設於和興證券公司之證券帳戶陸續賣出先前買進 之奧斯特公司持股,藉此從中獲利。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土地管轄 」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之



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 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參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 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 旨、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次按案件由犯 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數同級法 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 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 贓物各罪者」,此觀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甚明。再按刑事 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 款雖規定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 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惟其所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合 併管轄,係就各款分別所列之情形而言,並非第1 款併第2 款所列亦為相牽連。且各個具體刑事案件本應按照事物及土 地管轄定管轄法院,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審 判係基於促進訴訟及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應以案件與案件之 間存在特殊的關聯性關係為前提。若無證據之共通性,亦缺 乏特殊的關聯性關係,合併於一個審判程序並無促進訴訟經 濟等效果,自不應視為相牽連案件。且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 規定為事務管轄、土地管轄、專屬管轄之例外規定,無限制 的牽連會損及被告之就審利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結論參照)。末按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 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04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公訴人以被告王曈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公 訴,並於103 年4 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新北檢龍書102 偵18324 字第13914 號函上本院收狀 戳章可考。次依卷附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被告王曈之戶 籍地自99年9 月2 日起即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 0 號5 樓」,其於本院103 年7 月4 日準備程序時亦向本院 陳明其始終住於該址(見該日筆錄第2 頁),是本案繫屬時 被告王曈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之新北市境內至明。又公 訴人上開認定被告王曈擔任大華投顧公司之證券分析師,意 圖影響奧斯特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透過大華投顧公司盤後分 析稿、錄製非凡財經台「王者至尊」節目,及發送簡訊予會



員等方式,散布奧斯特公司不實利多消息予不特定投資人, 其中大華投顧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23 樓,而被告提供盤後分析稿及寄發簡訊內容之處,均係在大 華投顧公司,至其錄製「王者至尊」節目之地點則在臺北市 ○○區○○○路00巷00○0 號之非凡財經台,上開兩址均非 在本院管轄之新北市境內,顯見本院對於被告王曈並無固有 管轄權。
四、又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審判係基於促進訴訟 及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應以案件與案件之間存在特殊之關聯 性關係為前提。查被告王曈僅遭起訴上開犯罪事實部分,與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7 條 規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且被告王曈與本案起訴之其他 被告梁伯榮林泰榮曾永信黃耀南沈慶德許世弘、 陳榮昌、謝宛珊等人所犯各罪,並無任何共同正犯關係,亦 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其間亦無證據調查之共 通性或便利性。又起訴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為被告梁伯榮等 人詐欺買賣奧斯特公司股票投資人、在證券交易市場連續炒 作及操縱奧斯特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等行為,與上開被告王曈 在大華投顧公司或非凡財經台等處散布不實流言行為間,不 論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法均不相同,核屬獨立之兩個犯罪行 為,而非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之相牽連案件,自難僅 因本院對其他被告所涉犯行具有管轄權,而對被告王瞳亦有 管轄權。綜上,檢察官起訴時,本案被告王曈之住所、居所 、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且被告王曈所涉上 開犯罪事實部分,與檢察官其餘起訴犯罪事實並非相牽連案 件,已說明如前,並無特殊之關聯性關係,此部分與本件其 餘部分合併審理並無證據調查之共通性或促進訴訟經濟之可 能,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 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就被告王曈所涉上開犯罪事實部分移 送至被告王曈住居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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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散布時間 │散布方式 │不實言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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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2月24日 │電視「王者│「元鴻就是奧斯特現在的子公司,持股比例百分之45,換句│
│ │16時20分 │至尊」節目│話說,這家綠色能源的部分,每年會有固定的收益轉回給母│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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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21日16│電視「王者│「8080奧斯特2013年將是最具爆發力的黑馬,投資生技與能│
│ │時25分 │至尊」節目│源掌握主流價值,業績因合併而倍數成長,毛利率再提升。│
│ │ │ │其獲利勢必刮目相看,從基本面、籌碼面及技術面皆是上等│
│ │ │ │之選, 務必抱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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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月22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昨天公佈12月業績倍數成長,獲利三級跳,單月盈│
│ │時50分 │ │餘eps0.45 元,將前11月虧損-0.37元一舉轉虧為盈,展望 │
│ │ │ │2013年依十二月份獲利評估全年eps5元以上機會大,目前預│
│ │ │ │估本益比不到七倍,大盤本益比23倍,明顯價位被低估,難│
│ │ │ │怪外資連續買超、長線持有才是最大贏家! ! 」 │
├──┼───────┼─────┼──────────────────────────┤
│ 4 │102年1月23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昨日. . . 軋空氣勢形成。業績突飛猛進,基本面│
│ │時45分 │ │很棒,技術面股價再創新高突破34.65元,為多頭總司令。 │
│ │ │ │長線看好、抱愈久、賺愈多,不要隨便拔檔,長期持有者是│
│ │ │ │最大贏家!」 │
├──┼───────┼─────┼──────────────────────────┤
│ 5 │102年1月24日8 │手機簡訊 │「8080奧斯特昨爆大量是換手量,. . . 軋空行情至封關空│
│ │時40分 │ │頭不死,多頭不止,另業績因受惠新訂單蜂湧而入,呈現倍│
│ │ │ │數成長,獲利三級跳。從基本面、技術面、籌碼面而言,上│
│ │ │ │漲空間寬廣,抱愈久、賺愈多、長線持有一定是最大贏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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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月28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外資連買7日. . .,技術面38.15非高點長線看三 │
│ │時49分 │ │位數,基本面轉機擴大毛利,獲利三級跳、成長驚人、務必│
│ │ │ │抱牢、抱愈久、賺愈多,中長線持有者是最大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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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2月18日8 │手機簡訊 │「8080奧斯特短線跌深,即將醞釀反彈,請勿殺低、先續抱│




│ │時28分 │ │、中長線仍看好,下半年業績具爆發性,今年將是脫胎換骨│
│ │ │ │的轉機成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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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