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軍重附民字,103年度,2號
PCDM,103,軍重附民,2,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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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劉龍飛 律師
      施聰瑜
被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被   告 潘世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56 號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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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