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劉龍飛 律師 施聰瑜被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被 告 潘世遠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56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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