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77號
PCDM,103,聲,2977,201407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靜宜
被   告 毛冠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靜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102 年00月00日刑保字第000 號) ,由具保人林靜宜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8395號案件執行時 ,由該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在 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執 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 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 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影本、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在 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