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原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3年度執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三國志戰記」、「三國志7」盜版光碟各壹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3 41號被告白原順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 並已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為侵 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再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 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 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 ,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 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 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 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 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 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 第133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 103 年6 月19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真三國無双 3 」、「三國志戰記」、「三國志7 」盜版光碟各1 片,經 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結果,確認分別係侵害 日商光榮特庫摩遊戲有限公司所註冊之「koei」、「三國無 双」等商標圖樣及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有鑑識報 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公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勘驗照片11張在卷可憑。上開 扣案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