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周秋蘭
被 告 黃一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39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