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919號
PCDM,103,簡,3919,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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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瑞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4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瑞足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廣源良蘆薈強 效保濕活膚霜」應更正為「廣源良柔蘆薈強效保濕活膚霜」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高瑞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3 次竊盜犯行,於時間可明白區辨,足認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審酌被告尚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 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范愛華、證人林品瑄所管理 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殊值非難,兼衡其高職 畢業之知識程度、從事服務業而勉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 資料、偵卷第5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 取之財物價值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557號
被 告 高瑞足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瑞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㈠民國103年5月26日 19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屈臣氏富國店」 內,徒手竊取由店長范愛華所管領、放置於商品架上之Za晶 俏保濕蜜唇膏1支、Canmake花漾戀愛修容組1個、露華濃超 特色清透粉底液1罐、媚比琳新一代純淨礦物持久粉底1罐及 絕色魅影鑽石巨星保濕唇膏1條(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2,100元),得手後藏放於包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㈡103年6月16日18時18分許,在同一處所,徒手竊取放置於 商品架上之蘆薈敷臉凝露1瓶、舒酸定速效抗敏牙膏1條、廣 源良蘆薈強效保濕活膚霜2罐、ampm煥顏極效精華素1罐、廣 源良絲瓜高效濃縮精華2罐及廣源良絲瓜保濕活膚霜2罐(價 值共計3,163元),得手後藏放於包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 去;㈢103年6月22日20時40分許,在同一處所,徒手竊取放 置於商品架上之天然菜瓜水─補溼噴露水3罐、廣源良蘆薈 強效保濕活膚霜1罐、廣源良絲瓜高效濃縮精華1罐及廣源良 精選綠豆洗容素2罐(價值共計1,252元),得手後藏放於包 包內,未經結帳即欲離去時,為該店店員林品瑄當場發現而 報警處理,並起出天然菜瓜水─補溼噴露水3罐、廣源良蘆 薈強效保濕活膚霜1罐、廣源良絲瓜高效濃縮精華1罐及廣源 良精選綠豆洗容素2罐(均已發還)。
二、案經范愛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高瑞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范愛華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林品瑄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9張及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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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